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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候选人替换程序;最高法院裁决

美国总统选举:候选人替换简介;最高法院裁决

在《放眼市场》中,我们一直都有撰写关于美国政治进程的内容(第三党候选人、第11和第12修正案、《选举计票改革法》、失信选民、无党派组织(No Labels)运动等),在本期文章中,我将简述一下我们对总统初选后至11月大选前,政党替换候选人程序的了解。我必需明确说明一点,就是我对「换帅」的可能性,乃至是非优劣并无看法,只是根据宪法法律和现有先例,概述流程可能会如何推进(无论概率是何等渺茫)。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某些在下文论述的事件从未在内战后发生过。

如果获得最多代表票的候选人在召开党代会之前、或于会上退选,那会出现什么情况?

所有承诺代表均可能会变成非承诺代表。替换被提名人有两种可能的情况:

  • [A] 大会规则委员会可对候选人的提名采用实质性资格标准,如曾担任参议员、州长、众议员等。
  • [B] 大会可以依据现有规则,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至少有300名代表签名的呈请书,其中来自一个州的代表不得超过50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有资格获得提名。
  • 现有规则规定了需要多少代表支持才能获胜;规则委员会则可以选择修改这些规则,设定不同的门槛。对于所有规则的修改,委员会都不能单方面采取行动,而需要全会投票表决。

三重关键情况:某个重要的州为认证总统候选人设定了最后期限,而该期限是订于一个主要政党代表大会之前。该政党一直在策划变通方案,就是在大会召开前进行虚拟唱名提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只有在候选人于虚拟唱名提名之前退出,才会导致新候选人因候选人退出而争夺代表票的情况。

承诺代表是否总是必须在大会上投票选出他们承诺支持的候选人?

各政党的代表承诺和约束规则可能不尽相同。与共和党相比,民主党似乎有更大的灵活性,党代表可以在总统提名投票时自行决定选票的运用。这种特殊情况在近代选举绝少出现,但民主党的承诺规则似乎是较为模糊,而且有可能在大会上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目前的规则一般不允许超级代表在第一轮投票,但如果修改规则,便可能会改变这个情况。

在大会上被代表们推选为党内提名人的新候选人能否在大会上选定自己的副总统搭档?

可以。此前竞选副总统的候选人在大会投票之前都不会正式成为2024年副总统提名人,因此之前的程序在法律上对该职位并无强制执行的义务。新当选的总统候选人可以挑选自己偏好的竞选搭档,而竞选搭档必须由一众党代表在大会上投票选出。

如果候选人在8月大会之后、11月大选之前退选,那会出现什么情况?

如果候选人退选,该党的全国委员会将任命一名替换候选人,而无需征询大会代表的意见(就民主党而言,党官员应该征询国会议员和州长的意见)。9月下旬,选举官员开始向军人和海外选民,以及在某些州向提出申请的国内选民发放缺席选票。有些州能够在选票上显示新的被提名人,但在其他州,早前在大会上选出的被提名人可能仍会出现在选票上。该党将会明确表示,投票给先前的被提名人实际上是投票给新的被提名人:在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投票人实际是投给了该候选人所在政党在该州提名的总统选举人名单。

如果候选人在大会结束后退选,那么该党选出的新总统提名人能否在此时选定新的副总统搭档?

不可以,由一众代表在大会选出的副总统候选人将继续担任此职。

如果选民对新提名人的支持乏力,而第三方候选人取得成功,导致主要政党候选人都无法达到270张选举人票的门槛,那会出现什么情况?

如果第三方候选人赢得足够多的选举人票,导致两个主要政党的候选人都无法取得超过270票,那么众议院将举行一次权变选举

根据第十二修正案,众议院的权变选举是如何进行?

每个州的国会众议院代表团获得一票总统选举票。候选人必须获得50个州代表团的多数票,才能被宣布成为总统。众议院只能从在选举团中获得最高选举人票的三个候选人中进行选择。目前,有26-27个州的代表团中共和党人多于民主党人,但是否进行权变选举将由2024年11月选出、2025年就职的众议员决定,而目前尚不清楚这些代表团会由哪些人组成。

如果大会的部分代表认为某项程序或规则不公平,他们能否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以寻求补救?

针对政党提名程序进行的司法审查是非常有限,而且可能性很低,因为政党拥有第一修正案赋予决定如何提名候选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已承认,政党本身对解决政党提名程序中的争议负有主要责任。

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

  • 证监会诉Jarkesy案——第七修正案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权,通常适用于联邦机构(包括证监会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处以的民事罚款。最高法院对Jarkesy案的裁决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联邦监管机构和行政法法官在未先诉诸联邦法院,以及未有在非专业人士面前由陪审团进行审判之前,不能强制处以罚款。许多联邦监管措施的执行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缓慢和繁琐。
  • Loper-Bright诉Raimondo案——联邦法院将不再需要盲目遵循联邦机构对法规的合理解释,包括通过机构颁布的法规来传达的解释(即是废除了「谢弗林尊让原则」)。除非国会另有明确的指示下,法院现在一般必须自行判断各机构是否正确诠释了联邦法律。这可能会让法院(尤其是共和党法官和共和党主导的最高法院)更容易推翻有争议的联邦法规,包括环境法规、证监会和劳动法规,以及对许多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的限制。

最高法院在Moore诉美国一案中做出裁决,驳回了对强制性汇回税的宪法挑战。法院试图缩小其裁决范围,以免直接涉及联邦财富税的有效性问题。然而,该裁决允许根据「穿透实体」的利润,对该商业实体背后之股东从未实际从实体获得的收入进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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