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计划
新加坡存款保障计划;
在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存放的任何存款产品,构成《2011 年新加坡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法令》(以下简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而根据新加坡存款保障法的定义您是受保障存款人,则该存款将受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项下存款保险计划(简称「该计划」)保护,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额为100,000新加坡元。
尽管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是该计划下的成员,(i) 通过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存放且不构成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的任何金融或存款 产品,和(ii) 除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外任何摩根大通公司(如「私人客户条款」中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分行)向您提供的任何金融或存款产品,并非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因此不受该计划保护。
新加坡存款保障计划:非银行存款人的新加坡元存款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每个计划成员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总额为100,000新加坡元。外币存款、双货币投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均不会获得存款保障。
香港存款保障计划;
任何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存放的存款和年期不多于5年的定期存款构成香港法例第581章《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下的合资格存款,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计划(「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资格,最高保障限额为每名存户800,000港元。
尽管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存款保障计划成员,以下存款不属于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下的合资格存款,因此不受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i) 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
(ii) 不记名票据(例如不记名存款证);
(iii)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附表1第2A条所界定的结构性存款;
(iv) 为外汇基金的账户持有的存款(如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所载);
(v) 由「豁除人士」(定义见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附表1第3条)持有的存款;及
(vi) 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以外的任何摩根大通联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开立的账户持有的任何金融或存款产品。
澳大利亚存款保障计划;
在澳大利亚,摩根大通银行是根据《1959年银行法》已获授权的可接纳存款机构,并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第238367号。摩根大通银行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管。《1959年银行法》中有关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不适用于外国已获授权可接纳存款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包括摩根大通银行。例如,在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拥有存款的存款人不会享有以下保护:
- 存款不会包括在金融债权计划内,也不会由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担保。
- 存款不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欠款。这意味着,如果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法履行其义务或暂停付款,其在澳大利亚的存款人将不会获得从澳大利亚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资产中偿还其存款的优先权。
- 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需在澳大利亚持有资产以支付其在澳大利亚的存款负债。这意味着,如果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法履行其义务或暂停付款,存款人是否能够取回其全数存款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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