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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规划

安全稳健

处理现金存款时,您始终应该考虑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实力、其网络安全、预防欺诈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财富的保存源于良好的资金管理,而这一切又始于精明的现金保护。从有效的现金管理到投资规划,均衡型投资组合能够降低风险并提升表现,从而为资产提供长期保护。

就控制现金储备池而言,现金管理是一种简单并可用于增强收益的策略。话虽如此,但许多投资者都无法坚持既定现金管理方法便难以实现长期目标。

近期美国银行系统的动荡显示流动资产的安全与保障至关重要。如今,对一系列主题拥有充分的了解相当重要。处理现金存款时,您始终应该考虑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实力、其网络安全、预防欺诈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抵御狂风暴雨

在不确定时期,您希望确保随时可使用您的资产。在评估一家银行的稳健性时,有必要确认其是否具备若干特点。

2008年金融危机后制定的国际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引入了一系列改革,以求降低全球银行业内的风险。由于管控的收紧及额外的资本要求,银行必须维持一定的杠杆比率。其中一个关键比率,限制了一家机构相对于投入自身资产的资本数额可借出的现金量。

额外的义务意味着银行不得不保持一定水平的资本储备。由于新指令有助于强化系统,一套语言应运而生。目前,我们能够使用这套语言来确定一家机构的经济韧性。

分析一家银行的实力和稳定性时,切记要考虑以下因素:

普通股一级(CET1)资本——即一家银行在其资本结构中持有的核心资本。监管机构要求银行维持一定水平的一级和二级资本储备,从而让机构在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吸收损失。最低一级资本比率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6%。

普通股一级资本(CET1)比率——该数据比较了一家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以确定该机构承受财务困境的能力。较低的CET1比率表明一家银行可能无法承受一次财务冲击。CET1信息可在银行的公开档案中查询。

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评估国家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履行其财务承诺的能力。最常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这些机构根据字母等级评估信用评级。各家评级机构的最高信用评级为「AAA」或「Aaa」,显示强大的可靠性和低风险。评级按季更新,并在各家机构各自的网站上公布。

摩根大通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排名中名列前茅

资料来源:金融稳定委员会,2023年11月。https://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271123.pdf

您的银行对网络安全保护的投资力度有多大?

随着网上银行、投资和支付网络与我们的金融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网络犯罪分子也在寻找更精细复杂的方法来侵入全球银行系统。

为保护客户的资产和信息(以及客户自己的业务),金融机构不惜重金投资于监控现金流动交易的防欺诈计算机系统,同时还投资于软件、网络、存储设备和其他技术资产。

这些工作的显著成果包括:多重身份验证;严格的隐私控制;实时通知以及教育项目。通过利用这些实践的积极影响,客户和员工能够提升他们的安全状况,并保持信息及时通畅。

有效的现金管理

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现金储备分配方案。为了合理有效地运作,现金管理方法必须按照个人的具体情况定制。在我们的实践中,以下四个关键组成部分依然不可或缺:

  • 规划。我们了解您的风险状况并相应地制定策略
  • 预测。在朝着最好的情景努力时,我们会预测您的计划的实现情况
  • 细分。基于预测,我们细分出经营性现金储备(每日)、可预测的现金储备(1至9个月)和战略性现金储备(12至36个月)
  • 执行。在完成细分并商定计划后,我们实施精心构建的定制策略——全面地保护您的财富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如您想了解我们能够如何保护您的账户,欢迎随时咨询您的摩根大通团队。

有关我们的网络和欺诈防护措施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您的摩根大通团队。安排时间与我们的专家交流,并了解我们如何保障您的技术和财务账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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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主要风险

本文件仅供一般说明之用,可能告知您JPMorgan Chase & Co.(「摩根大通」)旗下的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若干产品及服务。文中所述产品及服务,以及有关费用、收费及利率均可根据适用的账户协议而可能有变,并可视乎不同地域分布而有所不同。所有产品和服务不一定可在所有地区提供。如果您是残障人士并需取得额外支持以查阅本文件,请联系您的摩根大通团队或向我们发送电邮寻求协助(电邮地址: accessibility.support@jpmorgan.com )。请参阅所有重要信息。

一般风险及考虑因素

本文件讨论的观点、策略或产品未必适合所有客户,可能面临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可靠指标。资产配置/多元化不保证录得盈利或免招损失。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不拟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唯一依据。投资者务须审慎考虑本文件讨论的有关服务、产品、资产类别(例如股票、固定收益、另类投资或大宗商品等)或策略是否适合其个人需要,并须于作出投资决定前考虑与投资服务、产品或策略有关的目标、风险、费用及支出。请与您的摩根大通团队联络以索取这些资料及其他更详细信息,当中包括您的目标/情况的讨论。

币种风险

人民币风险:持有任何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或有汇率风险。详情请参阅《亚洲风险披露手册》。

非依赖性

本公司相信,本文件载列的资料均属可靠;然而,摩根大通不会就本文件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就使用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无论直接或间接)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不会就本文件的任何计算、图谱、表格、图表或评论作出陈述或保证,本文件的计算、图谱、表格、图表或评论仅供说明/参考用途。本文件表达的观点、意见、预测及投资策略,均为本公司按目前市场状况作出的判断;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摩根大通概无责任于有关资料更改时更新本文件的资料。本文件表达的观点、意见、预测及投资策略可能与摩根大通的其他领域、就其他目的或其他内容所表达的观点不同。本文件不应视为研究报告看待。任何预测的表现和风险仅以引述的模拟例子为基础,且实际表现及风险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前瞻性的陈述不应视为对未来事件的保证或预测。

本文件的所有内容不构成任何对您或对第三方的谨慎责任或与您或与第三方的咨询关系。本文件的内容不构成摩根大通及/或其代表或雇员的要约、邀约、建议或咨询(不论财务、会计、法律、税务或其他方面),不论内容是否按照您的要求提供。摩根大通及其关联公司与雇员不提供税务、法律或会计意见。您应在作出任何财务交易前咨询您的独立税务、法律或会计顾问。

关于您的投资及潜在利益冲突

在摩根大通银行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合称「摩根大通」)管理客户投资组合的活动中,每当其有实际或被认为的经济或其他动机按有利于摩根大通的方式行事时,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例如,下列情况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果您的账户允许该等活动):(1)摩根大通投资于摩根大通银行或摩根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附属机构发行或管理的共同基金、结构性产品、单独管理账户或对冲基金等投资产品时;(2)摩根大通旗下实体从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摩根大通结算公司等附属机构获取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服务时;(3)摩根大通由于为客户账户购买投资产品而收取付款时;或者(4)摩根大通针对就客户投资组合买入的投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包括股东服务、记录或托管等等)收取付款时。摩根大通与其他客户的关系或当摩根大通为其自身行事时,也有可能引起其他冲突。

投资策略是从摩根大通及业内第三方资产管理人处挑选的,它们必须经过我们的管理人研究团队的审批流程。为了实现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我们的投资组合建构团队从这些策略中挑选那些我们认为最适合我们的资产配置目标和前瞻性观点的策略。

一般来说,我们优先选择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以现金和优质固定收益等策略为例,在遵守适用法律及受制于账户具体考虑事项的前提下,我们预计由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占比较高(事实上可高达百分之百)。

虽然我们的内部管理策略通常高度符合我们的前瞻性观点,以及我们对同一机构的投资流程、风险和合规理念的熟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内部管理的策略被纳入组合时,摩根大通集团收到的整体费用会更高。因此,对于若干投资组合我们提供不包括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的选择(除现金及流动性产品外)。

法律实体、品牌及监管信息

美国,银行存款账户及相关服务(例如支票、储蓄及银行贷款)乃由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提供。摩根大通银行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

在美国,投资产品(可能包括银行管理账户及托管)乃由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及其关联公司(合称「摩根大通银行」)作为其一部分信托及委托服务而提供。其他投资产品及服务(例如证券经纪及咨询账户)乃由摩根大通证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摩根大通证券」)提供。摩根大通证券是金融业监管局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保险产品是透过Chase Insurance Agency, Inc(「CIA」)支付。CIA乃一家持牌保险机构,以Chase Insurance Agency Services, Inc.的名称在佛罗里达州经营业务。摩根大通银行、摩根大通证券及CIA均为受JPMorgan Chase & Co.共同控制的关联公司。产品不一定于美国所有州份提供。

德国,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J.P. Morgan SE)发行,其注册办事处位于Taunustor 1 (TaunusTurm), 60310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am Main,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简称为「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在卢森堡,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卢森堡分行发行,其注册办事处位于European Bank and Business Centre, 6 route de Tre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卢森堡分行同时须受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监管,注册编号为R.C.S Luxembourg B255938。在英国,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伦敦分行发行,其注册办事处位于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伦敦分行同时须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以及英国审慎监管局监管。在西班牙,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Sucursal en España(马德里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Paseo de la Castellana, 31, 28046 Madrid, Spain,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马德里分行同时须受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简称「CNMV」)监管,并已于西班牙银行行政注册处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登记注册,注册编号为1567。在意大利,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米兰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Cordusio, n.3, Milan 20123, Italy,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米兰分行同时须受意大利央行及意大利全国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简称为「CONSOB」)监管,并已于意大利银行行政注册处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登记注册,注册编号为8076,其米兰商会注册编号为REA MI 2536325。在荷兰,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World Trade Centre, Tower B, Strawinskylaan 1135, 1077 XX,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同时须受荷兰银行(DNB)和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AFM)监管,并于荷兰商会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注册登记,其注册编号为72610220。在丹麦,本文件是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即德国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联属公司)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Kalvebod Brygge 39-41, 1560 København V, Denmark,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即德国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联属公司)同时须受丹麦金融监管局(Finanstilsynet)监管,并于丹麦金融监管局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注册登记,编号为29010。在瑞典,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斯德哥尔摩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Hamngatan 15, Stockholm, 11147, Sweden,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同时须受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监管,并于瑞典金融监管局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注册登记。在比利时,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布鲁塞尔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35 Boulevard du Régent, 1000, Brussels, Belgium,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布鲁塞尔分行同时须受比利时国家银行(NBB )及比利时金融服务及市场管理局(FSMA)监管,并已于比利时国家银行行政注册处登记注册,注册编号为0715.622.844。在希腊,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雅典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3 Haritos Street, Athens, 10675, Greece,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雅典分行分行同时须受希腊银行监管,并已于希腊银行行政注册处以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分行的名义登记注册,注册编号为124。雅典商会注册号为158683760001;增值税注册号为99676577。在法国,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巴黎分行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14, Place Vendôme 75001 Paris, France,已获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授权,并由 BaFin、德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共同监管,注册编号为842 422 972,摩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巴黎分行亦受法国银行业监察委员会(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 (ACPR))及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 监管。在瑞士,本文件由J.P. Morgan (Suisse) S.A.分派,其注册办事处位于rue du Rhône, 35, 1204, Geneva, Switzerland,作为瑞士一家银行及证券交易商,在瑞士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授权并受其监管。

就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MIFID II) 和瑞士金融服务法 (FINSA) 而言,本通讯属广告性质。除非基于任何适用法律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这些文件目前或应在相关司法管辖权区内提供(按照要求),否则投资者不应认购或购买本广告中提及的任何金融工具。

香港,本文件由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分派,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监管。在香港,若您提出要求,我们将会在不收取您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停止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以作我们的营销用途。在新加坡,本文件由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分派。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交易及咨询服务及全权委托投资管理服务由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向您提供(提供服务时会通知您)。银行及托管服务由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向您提供(提供服务时会通知您) 。本文件的内容未经香港或新加坡或任何其他法律管辖区的任何监管机构审阅。建议您审慎对待本文件。假如您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必须寻求独立的专业人士意见。对于构成《证券及期货法》及《财务顾问法》项下产品广告的材料而言,本营销广告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阅。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是依据美国法律特许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组织;作为一家法人实体,其股东责任有限。

关于拉美国家,本文件的分派可能会在特定法律管辖区受到限制。我们可能会向您提供和/或销售未按照您祖国的证券或其他金融监管法律登记注册、并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该等证券或工具仅在私下向您提供和/或销售。我们就该等证券或工具与您进行的任何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发售说明书、投资条款协议或其他发行文件,在任何法律管辖区内对之发出销售或购买任何证券或工具要约或邀约为非法的情况下,我们无意在该等法律管辖区内发出该等要约或邀约。此外,您其后对该等证券或工具的转让可能会受到特定监管法例和/或契约限制,且您需全权自行负责确定和遵守该等限制。就本文件提及的任何基金而言,基金的有价证券若未依照相关法律管辖区的法律进行注册登记,则基金不得在任何拉美国家公开发行。

在澳大利亚,摩根大通银行(ABN 43 074 112 011/AFS牌照号码:238367)须受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管。摩根大通银行于澳大利亚提供的资料仅供「批发客户」。就本段的目的而言,「批发客户」的涵义须按照公司法第2001 (C)第761G条(《公司法》)赋予的定义。如您目前或日后任何时间不再为批发客户,请立即通知摩根大通。

摩根大通证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海外公司)(ARBN 109293610)。根据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规定,在澳大利亚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如摩根大通证券)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除非已获得豁免。根据公司法2001 (C)(《公司法》),摩根大通证券已获豁免就提供给您的金融服务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且根据美国法律须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及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监管,这些法律与澳大利亚的法律不同。摩根大通证券于澳大利亚提供的资料仅供「批发客户」。本文件提供的资料不拟作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分派或传送给澳大利亚任何其他类别人士。就本段目的而言,「批发客户」的涵义须按照《公司法》第761G条赋予的定义。如您目前或日后任何时间不再为批发客户,请立即通知摩根大通。

本文件未特别针对澳大利亚投资者而编制。文中:

  • 包含的金额可能不是以澳元为计价单位;
  • 可能包含未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或惯例编写的金融信息;
  • 可能没有阐释与外币计价投资相关的风险;以及
  • 没有处理澳大利亚的税务问题。

应收件人要求及为收件人之便,本文件收件人可能已同时获提供其他语言版本。尽管我们提供其他语言文件,但收件人已再确认有足够能力阅读及理解英文,且其他语言文件的使用乃出于收件人的要求以作参考之用。 若英文版本及翻译版本有任何歧义,包括但不限于释义、含意或诠释、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摩根大通」是指摩根大通及其全球附属公司和联属公司。「摩根大通私人银行」是摩根大通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品牌名称。本文件仅供您个人使用,未经摩根大通的允许不得分发给任何其他人士,且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使用,分派或复制本文件的内容供作非个人用途。如您有任何疑问或不欲收取这些通讯或任何其他营销资料,请与您的摩根大通团队联络。

摩根大通银行是依据美国法律特许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组织;作为一家法人团体,其股东责任有限。

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四部分(第155章)下的持牌银行,并且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的注册机构(香港证监会中央编号AAL996),依规开展证券交易(第1类)、证券咨询(第4类)、企业融资咨询(第6类)和资产管理(第9类)等受规管活动。

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是新加坡1970年《银行法》下的一家持牌全面银行,获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和新加坡2001年《金融顾问法》的牌照规定。具体而言,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获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顾问法》的若干规定。具体而言,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获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顾问法》的某些要求以及根据该等规定发布的法规、通知和指导。我们已在私人客户条款的附录一「关于摩根大通银行所获豁免之通知」中列出了我们获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顾问法》下的各项规定,以及对您的影响。

摩根大通银行可通过其香港分行邀请您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和/或新加坡分行存款,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和/或新加坡分行亦可接受您的存款。尽管摩根大通银行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的授权机构,但只有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的现金账户、通知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在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开设的现金账户、通知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开设和持有的账户中的任何存款均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障,亦不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截至2023年9月30日,摩根大通银行的缴足资本和储备金为3,178亿美元。

币种风险

人民币风险:持有任何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或会涉及汇率风险。详情请参阅《亚洲风险披露手册》。

新加坡存款保障计划

在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存放的任何存款产品,构成《2011 年新加坡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法令》(以下简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而根据新加坡存款保障法的定义您是受保障存款人,则该存款将受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项下存款保险计划(简称「该计划」)保护,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额为100,000新加坡元。

尽管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是该计划下的成员,(i) 通过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存放且不构成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的任何金融或存款产品,和(ii) 除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外任何摩根大通公司(如「私人客户条款」中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分行)向您提供的任何金融或存款产品,并非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规定的受保障存款,因此不受该计划保护。

新加坡存款保障计划:非银行存款人的新加坡元存款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每个计划成员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总额为100,000新加坡元。外币存款、双货币投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均不会获得存款保障。

香港存款保障计划

任何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存放的存款和年期不多于5年的定期存款构成香港法例第581章《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下的合资格存款,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计划(「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资格,最高保障限额为每名存户800,000港元。

尽管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存款保障计划成员,以下存款不属于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下的合资格存款,因此不受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i) 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

(ii) 不记名票据(例如不记名存款证);

(iii)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附表1第2A条所界定的结构性存款;

(iv) 为外汇基金的账户持有的存款(如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所载); 

(v) 由「豁除人士」(定义见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附表1第3条)持有的存款;及

(vi) 在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以外的任何摩根大通联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开立的账户持有的任何金融或存款产品。

澳大利亚存款保障计划

在澳大利亚,摩根大通银行是根据《1959年银行法》已获授权的可接纳存款机构,并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第238367号。摩根大通银行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管。《1959年银行法》中有关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不适用于外国已获授权可接纳存款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包括摩根大通银行。例如,在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拥有存款的存款人不会享有以下保护:

  • 存款不会包括在金融债权计划内,也不会由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担保。
  • 存款不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欠款。这意味着,如果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法履行其义务或暂停付款,其在澳大利亚的存款人将不会获得从澳大利亚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资产中偿还其存款的优先权。
  • 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需在澳大利亚持有资产以支付其在澳大利亚的存款负债。这意味着,如果外国获授权接纳存款机构无法履行其义务或暂停付款,存款人是否能够取回其全数存款尚不确定。

© $$YEAR 年。摩根大通。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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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可能包括银行管理账户及托管)乃由 JPMorgan Chase Bank, N.A.及其关联公司(合称「摩根大通银行」 )作为其一部分信托及委托服务而提供。其他投资产品及服务(例如证券经纪及咨询账户)乃由 摩根大通证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摩根大通证券」)提供。摩根大通证券是金融业监管局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摩根大通银行及摩根大通证券均为受摩根大通共同控制的关联公司。产品不一定于美国所有州份提供。请与本网站内容一并阅览法律免责声明

 

当阅览这些页面时,请与法律免责声明和相关存款保障计划的内容一并阅读。

 

请访问存款保障计划网站

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存款保障計劃   JPMorgan Chase Bank, N.A.是存款保障計劃的成員。本銀行接受的合資格存款受存保計劃保障,最高保障額為每名存款人HK$500,000。   JPMorgan Chase Bank N.A. is a member of the 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Eligible deposits taken by this Bank are protected by the Scheme up to a limit of HK$500,000 per depositor.
投资产品: • 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障 • 非摩根大通银行或其任何联属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负债,亦未获摩根大通银行或其任何联属机构的担保 • 存在投资风险,包括可能损失投资的本金
银行存款产品(例如支票、储蓄及银行贷款)及相关服务乃由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提供。 摩根大通银行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并非借贷承诺。授信额度均须经信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