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計劃
新加坡存款保障計劃;
在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存放的任何存款產品,構成《2011年新加坡存款保險和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法令》(以下簡稱「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而根據新加坡存款保障法的定義您是受保障存款人,則該存款將受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項下存款保險計劃(簡稱「該計劃」)保護,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額為100,000新加坡元。
儘管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是該計劃下的成員,(i) 通過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存放且不構成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的任何金融或存款 產品,和(ii) 除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以外任何摩根大通公司(如「私人客戶條款」中所定義,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分行)向您提供的任何金融或存款產品,並非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因此不受該計劃保護。
新加坡存款保障計劃:非銀行存款人的新加坡元存款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提供保障,根據法律規定,每個計劃成員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總額為
SGD100,000新加坡元。外幣存款、雙貨幣投資、結構性存款以及其他投資產品均不會獲得存款保障。
香港存款保障計劃;
任何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存放的存款和年期不多於5年的定期存款構成香港法例第581章《存款保障計劃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的合資格存款,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計劃(「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資格,最高保障限額為每名存戶800,000港元。
儘管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是存款保障計劃成員,以下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的合資格存款,因此不受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i) 年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
(ii) 不記名票據(例如不記名存款證);
(iii)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附表1第2A條所界定的結構性存款;
(iv) 為外匯基金的賬戶持有的存款(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所載);
(v) 由「豁除人士」(定義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附表1第3條)持有的存款;及
(vi) 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以外的任何摩根大通聯屬公司或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的賬戶持有的任何金融或存款產品。
澳大利亞存款保障計劃;
在澳大利亞,摩根大通銀行是根據《1959年銀行法》已獲授權的可接納存款機構,並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第238367號。摩根大通銀行受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和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監管。《1959年銀行法》中有關保護存款人的條款不適用於外國已獲授權可接納存款機構(以下簡稱「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包括摩根大通銀行。例如,在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擁有存款的存款人不會享有以下保護:
- 存款不會包括在金融債權計劃內,也不會由澳大利亞政府提供擔保。
- 存款不會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欠款。這意味著,如果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法履行其義務或暫停付款,其在澳大利亞的存款人將不會獲得從澳大利亞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資產中償還其存款的優先權。
- 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需在澳大利亞持有資產以支付其在澳大利亞的存款負債。這意味著,如果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法履行其義務或暫停付款,存款人是否能夠取回其全數存款尚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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