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風險
本文件僅供一般說明之用,可能告知您JPMorgan Chase & Co.(「摩根大通」)旗下的私人銀行業務提供的若干產品及服務。文中所述產品及服務,以及有關費用、收費及利率均可根據適用的賬戶協議而可能有變,並可視乎不同地域分布而有所不同。所有產品和服務不一定可在所有地區提供。如果您是殘障人士並需取得額外支持以查閱本文件,請聯繫您的摩根大通團隊或向我們發送電郵尋求協助(電郵地址: accessibility.support@jpmorgan.com )。請參閱所有重要資訊。
一般風險及考慮因素
本文件討論的觀點、策略或產品未必適合所有客戶,可能面臨投資風險。投資者可能損失本金,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可靠指標。資產配置/多元化不保證錄得盈利或免招損失。本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不擬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唯一依據。投資者務須審慎考慮本文件討論的有關服務、產品、資產類別(例如股票、固定收益、另類投資或大宗商品等)或策略是否適合其個人需要,並須於作出投資決定前考慮與投資服務、產品或策略有關的目標、風險、費用及支出。請與您的摩根大通團隊聯絡以索取這些資料及其他更詳細資訊,當中包括您的目標/情況的討論。
幣種風險
人民幣風險:持有任何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或有匯率風險。詳情請參閱《亞洲風險披露手冊》。
非依賴性
本公司相信,本文件載列的資料均屬可靠;然而,摩根大通不會就本文件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證,或者就使用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引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無論直接或間接)承擔任何責任。我們不會就本文件的任何計算、圖譜、表格、圖表或評論作出陳述或保證,本文件的計算、圖譜、表格、圖表或評論僅供說明/參考用途。本文件表達的觀點、意見、預測及投資策略,均為本公司按目前市場狀況作出的判斷;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摩根大通概無責任於有關資料更改時更新本文件的資料。本文件表達的觀點、意見、預測及投資策略可能與摩根大通的其他領域、就其他目的或其他內容所表達的觀點不同。本文件不應視為研究報告看待。任何預測的表現和風險僅以引述的模擬例子為基礎,且實際表現及風險將取決於具體情況。前瞻性的陳述不應視為對未來事件的保證或預測。
本文件的所有內容不構成任何對您或對第三方的謹慎責任或與您或與第三方的諮詢關係。本文件的內容不構成摩根大通及/或其代表或僱員的要約、邀約、建議或諮詢(不論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或其他方面),不論內容是否按照您的要求提供。摩根大通及其關聯公司與僱員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會計意見。您應在作出任何財務交易前諮詢您的獨立稅務、法律或會計顧問。
關於您的投資及潛在利益衝突
在摩根大通銀行或其任何附屬機構(合稱「摩根大通」)管理客戶投資組合的活動中,每當其有實際或被認為的經濟或其他動機按有利於摩根大通的方式行事時,就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例如,下列情況下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如果您的賬戶允許該等活動):(1)摩根大通投資於摩根大通銀行或摩根大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附屬機構發行或管理的共同基金、結構性產品、單獨管理賬戶或對沖基金等投資產品時;(2)摩根大通旗下實體從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摩根大通結算公司等附屬機構獲取交易執行、交易結算等服務時;(3)摩根大通由於為客戶賬戶購買投資產品而收取付款時;或者(4)摩根大通針對就客戶投資組合買入的投資產品所提供的服務(服務包括股東服務、記錄或託管等等)收取付款時。摩根大通與其他客戶的關係或當摩根大通為其自身行事時,也有可能引起其他衝突。
投資策略是從摩根大通及業內第三方資產管理人處挑選的,它們必須經過我們的管理人研究團隊的審批流程。為了實現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我們的投資組合建構團隊從這些策略中挑選那些我們認為最適合我們的資產配置目標和前瞻性觀點的策略。
一般來說,我們優先選擇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以現金和優質固定收益等策略為例,在遵守適用法律及受制於賬戶具體考慮事項的前提下,我們預計由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佔比較高(事實上可高達百分之百)。
雖然我們的內部管理策略通常高度符合我們的前瞻性觀點,以及我們對同一機構的投資流程、風險和合規理念的熟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內部管理的策略被納入組合時,摩根大通集團收到的整體費用會更高。因此,對於若干投資組合我們提供不包括摩根大通管理的策略的選擇(除現金及流動性產品外) 。
法律實體、品牌及監管資訊
在美國,銀行存款賬戶及相關服務(例如支票、儲蓄及銀行貸款)乃由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提供。摩根大通銀行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
在美國,投資產品(可能包括銀行管理賬戶及託管)乃由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及其關聯公司(合稱「摩根大通銀行」)作為其一部分信託及委託服務而提供。其他投資產品及服務(例如證券經紀及諮詢賬戶)乃由摩根大通證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摩根大通證券」)提供。摩根大通證券是金融業監管局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的成員。保險產品是透過Chase Insurance Agency, Inc(「CIA」)支付。CIA乃一家持牌保險機構,以Chase Insurance Agency Services, Inc.的名稱在佛羅里達州經營業務。摩根大通銀行、摩根大通證券及CIA均為受JPMorgan Chase & Co.共同控制的關聯公司。產品不一定於美國所有州份提供。
在德國,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J.P. Morgan SE)發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Taunustor 1 (TaunusTurm), 60310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am Main,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簡稱為「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Deutsche Bundesbank)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在盧森堡,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盧森堡分行發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European Bank and Business Centre, 6 route de Tre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盧森堡分行同時須受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監管,註冊編號為R.C.S Luxembourg B255938。在英國,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倫敦分行發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倫敦分行同時須受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以及英國審慎監管局監管。在西班牙,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Sucursal en España(馬德里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Paseo de la Castellana, 31, 28046 Madrid, Spain,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馬德里分行同時須受西班牙國家證券市場委員會(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簡稱「CNMV」)監管,並已於西班牙銀行行政註冊處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1567。在意大利,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米蘭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Via Cordusio, n.3, Milan 20123, Italy,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米蘭分行同時須受意大利央行及意大利全國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簡稱為「CONSOB」)監管,並已於意大利銀行行政註冊處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8076,其米蘭商會註冊編號為REA MI 2536325。在荷蘭,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World Trade Centre, Tower B, Strawinskylaan 1135, 1077 XX,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阿姆斯特丹分行同時須受荷蘭銀行(DNB)和荷蘭金融市場監管局(AFM)監管,並於荷蘭商會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註冊登記,其註冊編號為72610220。在丹麥,本文件是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即德國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聯屬公司)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Kalvebod Brygge 39-41, 1560 København V, Denmark,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即德國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聯屬公司)同時須受丹麥金融監管局(Finanstilsynet)監管,並於丹麥金融監管局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註冊登記,編號為29010。在瑞典,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斯德哥爾摩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Hamngatan 15, Stockholm, 11147, Sweden,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哥本哈根分行同時須受瑞典金融監管局(Finansinspektionen)監管,並於瑞典金融監管局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註冊登記。在比利時,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布魯塞爾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5 Boulevard du Régent, 1000, Brussels, Belgium,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布魯塞爾分行同時須受比利時國家銀行(NBB )及比利時金融服務及市場管理局(FSMA)監管,並已於比利時國家銀行行政註冊處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0715.622.844。在希臘,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雅典分行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 Haritos Street, Athens, 10675, Greece,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雅典分行分行同時須受希臘銀行監管,並已於希臘銀行行政註冊處以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分行的名義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124。雅典商會註冊號為158683760001;增值稅註冊號為99676577。在法國,本文件由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巴黎分行分派,其註册辦事處位於14, Place Vendôme 75001 Paris, France,已獲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授權,並由 BaFin、德國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共同監管,註冊編號為842 422 972,摩根大通有限責任公司巴黎分行亦受法國銀行業監察委員會(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 (ACPR))及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 (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 監管。在瑞士,本文件由J.P. Morgan (Suisse) S.A. 分派,其註冊辦事處位於rue du Rhône, 35, 1204, Geneva, Switzerland,作為瑞士一家銀行及證券交易商,在瑞士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授權並受其監管。
就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II) 和瑞士金融服務法 (FINSA) 而言,本通訊屬廣告性質。除非基於任何適用法律文件中包含的信息,這些文件目前或應在相關司法管轄權區內提供(按照要求),否則投資者不應認購或購買本廣告中提及的任何金融工具。
在香港,本文件由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分派,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證監會監管。在香港,若您提出要求,我們將會在不收取您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以作我們的營銷用途。在新加坡,本文件由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分派。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交易及諮詢服務及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服務由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向您提供(提供服務時會通知您)。銀行及託管服務由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向您提供(提供服務時會通知您) 。本文件的內容未經香港或新加坡或任何其他法律管轄區的任何監管機構審閱。建議您審慎對待本文件。假如您對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必須尋求獨立的專業人士意見。對於構成《證券及期貨法》及《財務顧問法》項下產品廣告的材料而言,本營銷廣告未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審閱。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是依據美國法律特許成立的全國性銀行組織;作為一家法人實體,其股東責任有限。
關於拉美國家,本文件的分派可能會在特定法律管轄區受到限制。我們可能會向您提供和/或銷售未按照您祖國的證券或其他金融監管法律登記註冊、並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該等證券或工具僅在私下向您提供和/或銷售。我們就該等證券或工具與您進行的任何溝通,包括但不限於交付發售說明書、投資條款協議或其他發行文件,在任何法律管轄區內對之發出銷售或購買任何證券或工具要約或邀約為非法的情況下,我們無意在該等法律管轄區內發出該等要約或邀約。此外,您其後對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轉讓可能會受到特定監管法例和/或契約限制,且您需全權自行負責確定和遵守該等限制。就本文件提及的任何基金而言,基金的有價證券若未依照相關法律管轄區的法律進行註冊登記,則基金不得在任何拉美國家公開發行。
在澳大利亞,摩根大通銀行(ABN 43 074 112 011/AFS牌照號碼:238367)須受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委員會以及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監管。摩根大通銀行於澳大利亞提供的資料僅供「批發客戶」。就本段的目的而言,「批發客戶」的涵義須按照公司法第2001 (C)第761G條(《公司法》)賦予的定義。如您目前或日後任何時間不再為批發客戶,請立即通知摩根大通。
摩根大通證券是一家在美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的外國公司(海外公司)(ARBN 109293610)。根據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規定,在澳大利亞從事金融服務的金融服務供應商(如摩根大通證券)須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除非已獲得豁免。根據公司法2001 (C)(《公司法》),摩根大通證券已獲豁免就提供給您的金融服務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且根據美國法律須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金融業監管局及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監管,這些法律與澳大利亞的法律不同。摩根大通證券於澳大利亞提供的資料僅供「批發客戶」。本文件提供的資料不擬作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分派或傳送給澳大利亞任何其他類別人士。就本段目的而言,「批發客戶」的涵義須按照《公司法》第761G條賦予的定義。如您目前或日後任何時間不再為批發客戶,請立即通知摩根大通。
本文件未特別針對澳大利亞投資者而編製。文中:
- 包含的金額可能不是以澳元為計價單位;
- 可能包含未按照澳大利亞法律或慣例編寫的金融信息;
- 可能沒有闡釋與外幣計價投資相關的風險;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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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件人要求及為收件人之便,本文件收件人可能已同時獲提供其他語言版本。儘管我們提供其他語言文件,但收件人已再確認有足夠能力閱讀及理解英文,且其他語言文件的使用乃出於收件人的要求以作參考之用。 若英文版本及翻譯版本有任何歧義,包括但不限於釋義、含意或詮釋、概以英文版本爲準。
「摩根大通」是指摩根大通及其全球附屬公司和聯屬公司。「摩根大通私人銀行」是摩根大通從事私人銀行業務的品牌名稱。本文件僅供您個人使用,未經摩根大通的允許不得分發給任何其他人士,且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使用,分派或複製本文件的內容供作非個人用途。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欲收取這些通訊或任何其他營銷資料,請與您的摩根大通團隊聯絡。
摩根大通銀行是依據美國法律特許成立的全國性銀行組織;作為一家法人團體,其股東責任有限。
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四部分(第155章)下的持牌銀行,並且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註冊機構(香港證監會中央編號AAL996),依規開展證券交易(第1類)、證券諮詢(第4類)、企業融資諮詢(第6類)和資產管理(第9類)等受規管活動。
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是新加坡1970年《銀行法》下的一家持牌全面銀行,獲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和新加坡2001年《金融顧問法》的牌照規定。具體而言,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獲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顧問法》的若干規定。具體而言,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獲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顧問法》的某些要求以及根據該等規定發布的法規、通知和指導。我們已在私人客戶條款的附錄一「關於摩根大通銀行所獲豁免之通知」中列出了我們獲豁免遵守新加坡2001年《金融顧問法》下的各項規定,以及對您的影響。
摩根大通銀行可通過其香港分行邀請您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和/或新加坡分行存款,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和/或新加坡分行亦可接受您的存款。儘管摩根大通銀行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的授權機構,但只有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開設的現金賬戶、通知存款賬戶或定期存款賬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在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的現金賬戶、通知存款賬戶或定期存款賬戶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開設和持有的賬戶中的任何存款均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險計劃》的保障,亦不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截至2023年9月30日,摩根大通銀行的繳足資本和儲備金為3,178億美元。
幣種風險
人民幣風險:持有任何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或會涉及匯率風險。詳情請參閱《亞洲風險披露手冊》。
新加坡存款保障計劃
在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存放的任何存款產品,構成《2011 年新加坡存款保險和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法令》(以下簡稱「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而根據新加坡存款保障法的定義您是受保障存款人,則該存款將受到新加坡存款保障法項下存款保險計劃(簡稱「該計劃」)保護,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額為100,000新加坡元。
儘管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是該計劃下的成員,(i) 通過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存放且不構成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的任何金融或存款產品,和(ii) 除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以外任何摩根大通公司(如「私人客戶條款」中所定義,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分行)向您提供的任何金融或存款產品,並非新加坡存款保障法中規定的受保障存款,因此不受該計劃保護。
新加坡存款保障計劃:非銀行存款人的新加坡元存款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提供保障,根據法律規定,每個計劃成員每位存款人的最高存款保障總額為100,000新加坡元。外幣存款、雙貨幣投資、結構性存款以及其他投資產品均不會獲得存款保障。
香港存款保障計劃:
任何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存放的存款和年期不多於5年的定期存款構成香港法例第581章《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的合資格存款,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計劃(「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資格,最高保障限額為每名存戶800,000港元。
儘管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是存款保障計劃成員,以下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的合資格存款,因此不受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i) 年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
(ii) 不記名票據(例如不記名存款證);
(iii)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附表1第2A條所界定的結構性存款;
(iv) 為外匯基金的賬戶持有的存款(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所載);
(v) 由「豁除人士」(定義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附表1第3條)持有的存款;及
(vi) 在摩根大通銀行香港分行以外的任何摩根大通聯屬公司或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的賬戶持有的任何金融或存款產品。
澳大利亞存款保障計劃
在澳大利亞,摩根大通銀行是根據《1959年銀行法》已獲授權的可接納存款機構,並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第238367號。摩根大通銀行受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和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監管。《1959年銀行法》中有關保護存款人的條款不適用於外國已獲授權可接納存款機構(以下簡稱「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包括摩根大通銀行。例如,在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擁有存款的存款人不會享有以下保護:
- 存款不會包括在金融債權計劃內,也不會由澳大利亞政府提供擔保。
- 存款不會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欠款。這意味着,如果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法履行其義務或暫停付款,其在澳大利亞的存款人將不會獲得從澳大利亞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資產中償還其存款的優先權。
- 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需在澳大利亞持有資產以支付其在澳大利亞的存款負債。這意味着,如果外國獲授權接納存款機構無法履行其義務或暫停付款,存款人是否能夠取回其全數存款尚不確定。